尽管国际法已牢固确立了种族灭绝罪的定义和必要要素,但学者和普通民众似乎都误解了这一定义和必要要素,甚至故意误用。最近对以色列和哈马斯之间当前冲突的许多误解或故意误用正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起草者在起草公约时通过非常具体的措辞选择试图避免的。1946年和 1947 年的准备文件详细记录了政府官员和非政府专家在制定可起诉的国际罪行时进行的讨论,该罪行涵盖了旨在消灭整个群体的最令人发指、最有系统的罪行,但不与其他可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重叠。在这方面,根据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c)条的规定,借鉴《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准备工作 荷兰区号 手机号 来揭示起草者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有用,可以解决定义中的一些模糊之处。
尽管有些人似乎认为以色列正在对
巴勒斯坦人民实施种族灭绝,这仅仅是因为巴勒斯坦人伤亡人数众多或加沙地带的人道主义状况,但这些论点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根据。国际法明确规定,任何属于种族灭绝罪犯罪行为的行为都需要有“特定意图” ,即意图全部或部分地消灭受保护群体。仅仅意图杀死或以其他方式伤害该群体的个别成员不足以达到这一非常高的 会议重点关注优化绩效和增加收入的策略 意图门槛。例如,1947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起草者明确指出(联合国文件 A/AC.10/55,附有秘书处草案 E/447,转载自 Hirad Abtahi 和 Philippa Webb 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准备工作》,第 208 页):
甚至是重大损失
常并不构成种族灭绝。在现代战争中,交战方通常会 香港领先 摧毁工厂、通讯工具、公共建筑等,平民不可避免地会遭受或多或少的严重损失。当然,限制这种损失是可取的。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实现这一目的,但这个问题属于战争条件调节领域,而不是种族灭绝领域。
他们对施加严酷的人道主义条件和大规模人口流离失所问题做出了类似的澄清,这两种行为都可能导致受保护群体的成员死亡,但如果没有特定意图的证据,则均不构成种族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