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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灭绝意图”的本质

然而,如果种族灭绝意图可以与其他动机共存,那么几乎不可能证明这一点,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不会是基于证据做出的“唯一合理推论”。因此,我认为,了解种族灭绝意图的性质对于理解应如何解释和应用国际法院“唯一合理推论”的方法至关重要。下一节将讨论这一点。

 

本节将探讨种族灭绝意图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动机的关

 

在这方面,它部分基于保罗·贝伦的文章《种族灭绝和动机问题》。

尽管灭绝种族意图被确定为灭绝种族罪的显著特征,但这种“特殊意图”的性质仍存在争议。一些国际刑事法庭的判 海外数据 决倾向于将灭绝种族意图与动机概念区分开来。例如,在耶利西奇案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分庭强调“必须将具体意图与动机区分开来”(第 49 段)。另一方面,其他判决使用了动机一词和其他相关术语来指灭绝种族意图。例如,在阿卡耶苏案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分庭将灭绝种族意图称为“别有用心的动机”(第 522 段)。那么问题是:灭绝种族意图是严格意义上的意图还是动机?这个问题为什么如此重要?

关于意图和动机在国际刑法领域的相关性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分庭在“塔迪奇案”中明确指出,“动机在刑法 巴西号码列表 中通常无关紧要”,这一结论在其他判决中也一再得到重申。

然而,当涉及到种族灭绝时,情况就不同了。动机可能很重要,因为——我稍后会解释——将种族灭绝意图理解为一种动机,是种族灭绝罪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犯罪意图被理解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愿,而动机则“通常被视为引发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实施犯罪行为本身的目的”(Paul,第 503 页)。鉴于此,Paul 正确地论证并表明:

动机不会因为被纳入犯罪定义而失去其概念特质,并且如果动机被简单地理解为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普通)的(个人)原因,那么毁灭受保护群体的意图肯定会被视为动机(第 50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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