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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灭绝罪与种族隔离罪之间的相互依存

年种族隔离公约》序言指出,《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的某些行为“也可定性为种族隔离行为”。《1973 年种族隔离公约》第二条 (a)、(i)、(ii) 和 (b) 中种族隔离罪的定义与《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 (a)、(b) 和 (c) 中种族隔离罪的定义非常相似。

1985 年,根据 1973 年《种族隔离公约》第 IX 条成立的“三国小组”为监督《公约》的遵守情况,在其报告中 墨西哥电话区号 提请注意(第 32 段),“种族隔离政权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击败的法西斯和纳粹政权在种族主义性质上具有相似性”。该小组指出(第 33 段):

“种族隔离罪是种族灭绝罪的一种形式

 

因此属于《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范畴,并建议人权委 在兼顾质量和多样性的环境中与顶 会在其决议中反映这种相互依存关系,并表明加入《禁止及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是执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的标志”。

1968 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第一条 (b)将“种族隔离政策所导致的不人道行为”与“种族灭 巴西号码列表 绝罪”归为“危害人类罪,不论是在战时或和平时期”

人权委员会在第

 

1985/10 号决议中“确信种族隔离罪是种族灭绝罪的一种形式”,并呼吁所有国家批准 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 1973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85 年,联合国 159 个成员国中有 88 个国家加入了《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同年,联合国 159 个成员国中有 82 个国家加入了《1973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因此,那些不是《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缔约国但加入了《1973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国家,如果其国内立法对此作出规定,则可以对犯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规定的罪行的个人进行国内起诉。

这些罪行包括“故意施加”旨在对受保护群体造成“全部或部分身体伤害”的“生活条件”,

这在两个定义中均有提及(例如,比较《1973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 II 条 (b) 款和《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 II 条 (c)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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