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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国际法院关于种族灭绝意图的标准

换言之,我们可以说,种族灭绝者意图实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 2 条所列的行为之一,其动机是消灭受保护群体。将种族灭绝意图定性为动机的结果是,审查犯罪者在实施第 2 条所列任何行为时的动机与证明特殊意图相关。

 

考虑到这一点,下一节将说明如何满足国际法院的“唯一合理推论”标准。

 

加拿大、荷兰、英国、德国

 

法国和丹麦在上述联合干预声明中,提出了对国际法院所遵循 电话号码资源 的“唯一合理推论”标准的“平衡做法”,具体如下:

在确定是否可以从行为推断出特定意图时,法院或法庭必须权衡面前的证据,过滤掉不合理的推断。换句话说,“唯一合理推断”测试仅适用于证据合理支持的替代解释(第 52 段)。

这种“平衡方法”有望避免将“唯一合理推论”标准视为“种族灭绝几乎不可能”的标准。此外,它还考虑到种族灭绝意图与其他动机共存的可能性。然而,它并没有提供两种合理推论中哪一种更可取的解决方案。

我认为,只要存在两种合理的种族灭绝意图和另一种动机的推论

 

法院就应该审查每种动机所处的层次。在这方面,保罗基于对前南 面设计所做的每项更改 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裁决的分析,澄清了动机可以在两个层次上与种族灭绝意图共存(每个层次的证据意义都有不同的后果):种族灭绝意图背后的动机和与特定 巴西号码列表 意图处于同一层次的动机。(第 510、514 页)

当种族灭绝意图明显包含其他动机时,这些动机就变得无关紧要,只有种族灭绝意图才是重要的。然而,当两种动机似乎在同一层面上共存时,“唯一合理推论”标准应被理解为邀请法院彻底审查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确保其他动机不会取代种族灭绝意图,即种族灭绝意图和其他动机的共存成为“唯一合理推论”。

将上述情况应用于加沙局势,摧毁哈马斯是以色列国防军行为动机的合理推断,但这并不会自动否定种族灭绝意图的推断,因为两种动机的共存并非“逻辑上不相容”。换句话说,摧毁哈马斯是动机的合理推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平民伤亡应被合理地视为偶然事件,从而排除了种族灭绝意图的推断作为“唯一合理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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