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能推测,(也见此处),或许是因为对这些条件的轮廓(见 Mike Becker 对合理性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其界定(见 Tladi 对“对哪个要素适合哪个框的困惑”感到沮丧)的理解不同。个别法官对这些标准之间是否存在逻辑顺序存在一些分歧。虽然 Iwasawa 法官辩称,没有什么可以阻止法院只解决紧迫性不足的问题(sep. op. Iwasawa 第 4 段)——法官席上可能对此达成一致——但 Tladi 法官指出,只有当法院拥有表面管辖权并且侵犯权利是合理的情况下,这一条件才会发挥作用(Tladi 声明第 8 段)。根据特拉迪的说法,法院必须对这些观点表明立场,因为这些观点在法庭上可能会引起更多争议。
因此,特拉迪为法院的事实方法辩护
认为这是一种灵活、务实的策略,可以避免迷 手机数据 失于其为明确第 41 条权力而制定的条件的复杂性(特拉迪声明第 11 段),并将“理论内部事务”(Haque)留到以后再处理。然而,正如特拉迪法官承认的那样,法院制定这些条件是为了避免任意性,并确保在行使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时 具有“某种”一致性。因此,由于未能满足这些条件,从而实质上未能给出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推理,法院不可避免地冒着其命令被认为有些武断的风险。即使特拉迪法官强调法院试图将这种方法限制在“本案”的事实范围内(声明第 1 段),而不放弃其既 每周花多少时间在营销 定的条件,但哈苏奈特设法官强调这种法律推理对于法院裁决合法性的重要性,是有道理的(反对意见,上文第 1 段)。在这一点上,法官席的另一边同意塞布廷德法官对法院“推理不足”的批评(上文第 3 段)。
正如法院得出裁决的方法不同寻常
该命令执行部分的措辞也不同寻常。法院一反常态(例如,参见卡塔尔 巴西号码列表 诉阿联酋案),并未“驳回”该请求(如德国要求其驳回),而只是裁定“法院目前面临的情况,尚不足以要求法院行使《规约》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指示采取临时措施。”塞布廷德法官严厉批评了这一背离做法,而特拉迪法官则指出,“法院在裁决书中非常谨慎地选择了措辞”(第 2 段)。人们可能想知道这一措辞的具体法律意义。既然法院既未批准所请求的(或任何)临时措施,也未驳回尼加拉瓜的申请,这是否意味着该请求仍未得到解决?如果是这样,人们可能想知道,法院是否在此表明,如果认为情况已发生变化,它愿意主动采取临时措施(另见斯蒂芬·塔尔蒙的清晰分析) 。无论如何,法院措辞谨慎的命令表明,法院仍保持警惕,因为它强调了对加沙巨大的人类苦难的严重关切(第 22 段)。事实上,法院几乎完全依赖于事实情况,因为它们——暂时——呈现在法院面前,这表明法院准备灵活应对这些情况的任何变化,特别是颁发出口许可证的模式的变化。作为这一沟通策略的一部分,法院明确提醒所有国家根据共同第 1 条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 1 条继续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