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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横向”跨国应用则受到限制

结论

除非受害者能够获得补偿,而肇事者受到法律制裁,否则埃塞俄比亚宪法第三章中对一系列人权的规范性承认仍只是一句空话。事实上,埃塞俄比亚正在采取措施,调查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肇事者,并将其绳之以法。然而,由于各种制度和规范上的限制,常规机制并不适合有效调查和起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因此,埃塞俄比亚应考虑建立一种特殊的起诉机制,以更好地履行其在国际法下的义务。

最后要考虑的一点是

 

在国际诉讼程序的同时启动国内诉讼程序是否会与禁止对同一人因同一行为两次起诉的规定相冲突。德国、阿根廷和国 荷兰电话 际 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的平行调查是否会触发一事不再理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仅适用于主观和客观身份的情况。个人身份是保密的,无法在此评估,但事实身份肯定不太可能。即使投诉涉及同一类型的犯罪,事件和受害者也会有所不同——尤其是政变后的犯罪,这些犯罪不受阿根廷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此外,尽管该原则几乎得到了普遍认可

 

但通常仅适用于一个司法体系,。即使是《欧洲人权公约》第 7 号议定书第 4 条也只禁止在“同一国家管辖范 那么必须达到什么水平的平等? 围内”的双重危险。因此,该原则不会阻止在德国对在阿根廷审判的相同罪行进行审判。

最后,该原则的“垂直”部分(《罗马规约》第 20.2 条)也被“淡化”,因为它只禁止对同一法定罪行进行双重起诉,但不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双重起诉。换句话说,国内法院不会被禁止起诉已经因相同事实被国际刑事法院以不同犯罪名称(例如同等普通罪行)起诉的人。只有当同一个人因相同行为而受到相同资格的调查时,这才可能成为问题。在这个遥远的 V 假设中,德国检察官可能 欧洲比特币数据库 会决定将诉讼程序分为两部分,继续调查政变后事件,而这些事件肯定不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视线范围内。

结论

Fortify Rights 将两个不同但相关的情况合并为一个调查,其优点在于突出了缅甸军方面临的所有刑事指控。投诉也明显代表了克服不同族群之间传统分歧和污名化的积极转变,投诉者多元化但团结一致,这表明了这一点。应鼓励国内普遍管辖权作为实现国际刑事司法的有效手段,而德国似乎是一个非常有力的候选人。即使提出投诉本身可能无法阻止军政府的恐怖活动,但它是加强国际社会对缅甸持续暴行的关注和结束有罪不罚现象的根本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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