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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国内管辖权

 

作为一般规则,对于国际犯罪,国内管辖权应优先于国际刑事法院,因为补充性原则是该法院运作的基础(《罗马规约》第 1 条)。国际刑事法院的指导方针解释说,除了起诉在其领土上犯下的罪行外,

各国还有权根据主动国籍

 

被动国籍或普遍管辖权进行调查和起诉(第 63 和 75 段)。因此,正如阿根廷案件所指出的那样,补充性并不局限于与 新西兰号码 罪有关联的国家。大会最近强调“对缅甸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的重要性……以便利用所有法律文书和国内、区域和国际司法机制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原则上,应鼓励并优先考虑国内普遍管辖权。

国内司法管辖权也具有实际优势

 

首先是其范围。缅甸不满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任何条件,而且这些条件也不太可能在短 在兼顾质量和多样性的环境中与顶 期内实现。国际刑事法院必须通过专注于有限的具有跨国性质的犯罪来找到绕过司法管辖权限制的方法。国内诉讼不会面临此类司法限制,德国等国家可以调查完全发生在缅甸的国际犯罪——包括政变后的犯罪。此外,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只对《罗马规约》罪行拥有管辖权,但德国可以同时起诉国际罪行和其他罪行。

第二个优势是有效性。尽管速度和高定罪率不应成为衡量法院成功的标准,但国际刑事法院经常因其相对低效而受到批评,部分原 欧洲比特币数据库  因是资源有限。国内系统可以转移和补充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而且矛盾的是,有时可以调动更多资源优先开展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调查,而没有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带来的国际政治压力。以往的经验还表明,国际起诉往往侧重于高级犯罪者,而国内普遍管辖权起诉则侧重于中低级“低成本犯罪者”,因为确保他们在起诉国境内的可能性更高,政治成本更低。在这里,已确定的嫌疑人包括高级官员,但也包括“其他行为者”,他们可能在国内层面受到更有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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